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8-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充分调动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社科奖),是我省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由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

第三条 评奖工作在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领导下进行。

评委会下设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办)。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条 省社科奖每2年评选1次。评奖办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奖方案,报评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社科奖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核拨。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省社科奖分为专著、编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四类。

第七条 省社科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佳作奖。特等奖数量根据每届成果质量严格控制,可以空缺。根据实际需要可增设特别贡献奖和荣誉奖。

第八条 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理论性、应用性、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文字及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优中选优,评定等级。

第九条 为鼓励青年优秀人才,获奖成果中,青年作者的成果总量不低于获奖总数的25%,青年作者获一等奖的数量不低于一等奖总数的10%。

第十条 对获奖的优秀成果给予奖励。获奖结果记入获奖者档案,作为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申报省社科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成果应属社会科学研究范畴;

(二)申报者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

(三)著作、论文应公开出版,研究报告应已结题或已被决策机构或实际部门采纳并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出版、结题时间为当届评奖前3年的1月1日至前2年的12月31日;

(四)历届评奖中从未申报的作者,其成果可放宽至规定时限之前5年内。

第十二条 申报者向各省级社团、各市(地)社科联、各系统(高校)社科组织申报成果。申报者以第一作者申报的成果,只限1项。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三条 成果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成果质量为依据,按照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经过专家审读、量化打分、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等环节确定成果获奖等级。

第十四条 成果评审按初评、复评、终评三级程序逐级进行。

第十五条 终评结果报评委会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成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奖办提出申诉或投诉。评奖办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审定。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六条 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如申报成果,须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 评委会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对评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八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对外透露讨论、表决情况。如违反工作纪律,评委会将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申报者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评委会取消其当届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4年内不允许申报参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7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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